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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在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

原判囚3年8个月,但因案件属国安法列明的“情节严重”,最低刑期为5年,法官遂改判囚5年。他早前获批上诉至终审法院,终院考虑近两周后,于今日(22日)颁下判辞,一致驳回他的上诉。吕世瑜需继续服刑。
案件9日在终院审理,围绕国安法分裂国家罪中有关“情节严重”者,须判处5至10年监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强制。上诉一方认为,刑期的分级并非“一刀切”,而且被告认罪求情却不获减刑会造成不公,法官仍可考虑被告认罪等求情,最终刑期可低于5年;律政司一方就指,国安法第33条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文,不包括认罪,被告不应获减刑;又以谋杀罪须判终身监禁为例,指强制性刑罚才能反映罪行严重性。终审法院裁定国安法第33条所指明的3项减刑情形(自动放弃犯罪、自动投案、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揭发他人罪行)已是“尽列无遗”,除非此3项减刑情形适用,否则国安法第21条订明“情节严重的案件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”的罚则,属强制性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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